炒股配资炒股配资 人大代表建议将财务公司同业拆借延长至3个月 金融监管总局回应

发布日期:2024-09-29 13:20    点击次数:185

炒股配资炒股配资 人大代表建议将财务公司同业拆借延长至3个月 金融监管总局回应

  讯,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公开一则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577号建议的答复。对于全国人大代表赵民革提出的拓宽财务公司同业拆借期限、启动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等建议,金融监管总局予以回应。根据现行规定,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,赵民革建议拓宽财务公司同业拆借期限,由7天延长至3个月。对此,金融监管总局回应称,同业拆借仅仅是商业银行调剂临时性资金头寸的手段,不能作为长期融入资金的工具。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“内部银行”,其功能作用是归集和管理集团及成员单位资金等,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均源于集团内部,各类风险也与集团经营紧密关联。下一步,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持续规范金融机构同业拆借交易、防范同业拆借风险;继续督导财务公司健全集团风险隔离机制炒股配资炒股配资,防范集团不当干预,规范开展各项业务,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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